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吉林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8〕1號(鄭一帆)

當事人:鄭一帆,男,1961年11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閔行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下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鄭一帆內幕交易天津百利特精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利電氣)股票行為進行瞭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瞭作出行政處台灣電動床工廠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鄭一帆存台灣電動床工廠在以下違法事實:

2015年3月,百利電氣總經理史某瞭解到蘇州貫龍電磁線有限責任公司(下稱蘇州貫龍)在電磁行業較具競爭優勢。2015年7月,百利電氣總經理史某與蘇州貫龍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王某寶在上海會面,獲悉王某寶有意出讓所持蘇州貫龍股權。2015年7月31日,百利電氣高管會議上,史某向百利電氣高管通報瞭與王某寶接觸情況,計劃對蘇州貫龍進行審計。2015年8月16日,百利電氣財務總監李某及中審亞太會計師事務所和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相關審計人員到達蘇州。2015年8月17日,受百利電氣委托,中審亞太會計師事務所和立信會計師事務所開始對蘇州貫龍實施審計。2015年9月7日,受百利電氣委托,北京中同華資產評估有限公司開始對蘇州貫龍進行資產評估。2015年11月19日,受百利電氣委托,上海錦天誠(天津)律師事務所開始對蘇州貫龍進行盡職調查。2015年11月26日,百利電氣召開董事會匯報會,中審亞太會計師事務所、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北京中同華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上海錦天誠(天津)律師事務所等分別匯報瞭審計、評估和盡職調查情況。2016年2月2日,百利電氣發佈停牌公告,稱公司擬籌劃重大事項,該事項可能涉及重大資產重組,公司股票自2016年2月2日起停牌。百利電氣購買蘇州貫龍股權的事項,構成瞭《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重大事件,在該信息公開前,屬於《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敏感期為2015年7月31日至2016年2月2日。鄭一帆時任蘇州貫龍總經理。2015年8月16日,鄭一帆接待瞭百利電氣財務總監李某及中審亞太會計師事務所和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相關審計人員。中審亞太會計師事務所和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對蘇州貫龍實施審計,鄭一帆負責配合相關工作。鄭一帆是內幕信息知情人。

鄭一帆在蘇州貫龍公司辦公電腦操作其本人名下賬戶交易“百利電氣”。“鄭一帆”賬戶交易“百利電氣”資金為鄭一帆本人資金。鄭一帆承認在辦公電腦操作其本人名下賬戶交易“百利電氣”。2015年8月18日,鄭一帆控制其本人名下賬戶買入“百利電氣”30,000股,成交金額64.09萬元;2015年8月20日,鄭一帆控制其本人名下賬戶賣出“百利電氣”30,000股,成交金額54.60萬元,虧損95,781.79元。

以上事實,有相關會議記錄、情況說明、證券賬戶資料、交易流水、相關人員和當事人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局認為,鄭一帆的上述行為違反瞭《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的內幕交易行為。

根據鄭一帆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對鄭一帆處以5萬元罰電動床款。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註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吉林證監局

2018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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